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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加强监理立法 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应予查处
2014-3-6 13: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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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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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代表建设单位履行重要管理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副主委、泉州市主委,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近日建议,尽快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近十年来,我国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建设行业中介机构,也作为工程建设的一方重要责任主体,代表建设业主对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正越来越多地深入到工程建设方方面面和项目建设各环节中。
“从工程开工、地基验槽,到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再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都离不开工程监理企业的参与。”戴仲川说,但近年来监理行业出现了许多制约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的弊端和问题。工程监理行业日渐出现沦为工程建设行业可有可无“附庸”的趋势,到了是走向行业复兴还是逐渐走向衰亡的十字路口。
戴仲川分析,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多数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相对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责任而言,多数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施工现场有效的管理措施,国家监理规范执行不到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程监理理论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多数仍采取传统的“看、摸、敲、听”等方式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工程监理不具有可追溯性,监理报告等监理文书局限于文字记录,真实性较差。如对深基坑、重大结构隐蔽工程和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质量、安全管控一般缺乏系统的声像记录等;先进的检测技术、信息化管理技术等应用率偏低,与我国工程建设规模日益增大,高大工程复杂结构增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实际需求矛盾尖锐。
——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当前工程监理市场恶性竞争的形势下,部分监理单位为争夺监理市场,工程监理业务存在转包、挂靠承包,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情况。监理招投标市场缺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的激励机制。
——监理费用标准与监理服务不相适应。一方面私营企业工程监理费用存在压价行为,监理费用偏低成为监理服务水平低下的借口;另一方面,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规模庞大,在国家千方百计保证工程监理企业足额提取工程监理费用和监理投入的前提下,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监理费用数额巨大,近似“天文数字”,却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工程建设管理目标不落实,而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部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较差。部分监理人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监而不理,滥竽充数。项目总监身兼多职,未能认真到岗履职,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充分专业技术技能,未能正确指导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部分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生产把关不严,或利用监理签字确认权,虚报工程量,甚至串通被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制定有效指导、约束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应条款和法律责任。
“建议国家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加强监理行业法制建设,全面规范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执业人员行为,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戴仲川说,从立法的高度确立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保障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戴仲川认为,制定这一条例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职责与义务。赋予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建设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执业人员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四控制”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应尽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其次,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监理行业应积极应用重大危险源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施工现场实验室等先进监理技术,做到监理工作具有可溯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是确立优质优价的监理费用标准。建议根据监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如派出人员数量等,确定监理企业实际费用标准。对投资控制、进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监理单位,予以较高的监理报酬,反之则减少其监理费用。
四是建立择优选择监理队伍的招投标机制。国家应在监理招标中明确工程建设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避免出现“大项目建设、小监理队伍”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对于大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更应合理划分标段,择优选择一家以上监理企业,共同参与监理活动。
五是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违约法律责任。应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在重要监理环节的管理要求。对于未落实相应监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没有采取检测技术措施的应予查处,从而促进工程监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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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重要责任主体之一,代表建设单位履行重要管理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副主委、泉州市主委,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近日建议,尽快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近十年来,我国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建设行业中介机构,也作为工程建设的一方重要责任主体,代表建设业主对工程质量、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和安全生产进行控制,正越来越多地深入到工程建设方方面面和项目建设各环节中。
“从工程开工、地基验槽,到隐蔽工程验收、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再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都离不开工程监理企业的参与。”戴仲川说,但近年来监理行业出现了许多制约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的弊端和问题。工程监理行业日渐出现沦为工程建设行业可有可无“附庸”的趋势,到了是走向行业复兴还是逐渐走向衰亡的十字路口。
戴仲川分析,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多数监理单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相对于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责任而言,多数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施工现场有效的管理措施,国家监理规范执行不到位,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工程监理理论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多数仍采取传统的“看、摸、敲、听”等方式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工程监理不具有可追溯性,监理报告等监理文书局限于文字记录,真实性较差。如对深基坑、重大结构隐蔽工程和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质量、安全管控一般缺乏系统的声像记录等;先进的检测技术、信息化管理技术等应用率偏低,与我国工程建设规模日益增大,高大工程复杂结构增多的质量安全管理实际需求矛盾尖锐。
——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当前工程监理市场恶性竞争的形势下,部分监理单位为争夺监理市场,工程监理业务存在转包、挂靠承包,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情况。监理招投标市场缺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的激励机制。
——监理费用标准与监理服务不相适应。一方面私营企业工程监理费用存在压价行为,监理费用偏低成为监理服务水平低下的借口;另一方面,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规模庞大,在国家千方百计保证工程监理企业足额提取工程监理费用和监理投入的前提下,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监理费用数额巨大,近似“天文数字”,却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工程建设管理目标不落实,而导致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
——部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较差。部分监理人员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监而不理,滥竽充数。项目总监身兼多职,未能认真到岗履职,部分监理人员不具备充分专业技术技能,未能正确指导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部分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生产把关不严,或利用监理签字确认权,虚报工程量,甚至串通被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
——国家有关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制定有效指导、约束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应条款和法律责任。
“建议国家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加强监理行业法制建设,全面规范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执业人员行为,保障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为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戴仲川说,从立法的高度确立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方向,保障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戴仲川认为,制定这一条例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首先,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职责与义务。赋予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建设业主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法律地位,同时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工程监理从业单位和执业人员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和安全“四控制”应履行的监理责任和应尽的权利与义务,以促进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健全的工程监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良好的执行。
其次,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监理行业应积极应用重大危险源远程视频监控、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施工现场实验室等先进监理技术,做到监理工作具有可溯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是确立优质优价的监理费用标准。建议根据监理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如派出人员数量等,确定监理企业实际费用标准。对投资控制、进度管理等方面取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监理单位,予以较高的监理报酬,反之则减少其监理费用。
四是建立择优选择监理队伍的招投标机制。国家应在监理招标中明确工程建设监理项目部人员配备要求,避免出现“大项目建设、小监理队伍”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对于大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更应合理划分标段,择优选择一家以上监理企业,共同参与监理活动。
五是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违约法律责任。应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在重要监理环节的管理要求。对于未落实相应监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没有采取检测技术措施的应予查处,从而促进工程监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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