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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今年将修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14-3-6 13: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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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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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实质性阶段,施行已有十年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条》)今年或将迎来“大修”,目前已启动修订《消条》的相关调研。
《消条》施行十年为何要修订?哪些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
旧条例跟不上新业态
《消条》经历过两次“大修”,第一次是1994年对《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修正;第二次是2003年废止前者,施行《消条》,至今十年。
十年让上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3年的2404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7387亿元,也带来了消费纠纷与争议。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数量已从2002年的3万余件上升到2012年的10万余件,约占全国消协系统受理投诉总量的20%。
投诉量增长两倍多,在于近年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不断涌现,一些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之产生,《消条》中很多基于传统商业模式的规定已难适用。比如现在流行的“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旅游网站售卖其他旅游公司的产品、团购网站销售其他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咨询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等,这些“第三方”往往不作为消费合同缔约方出现,很难找到依据就其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市消保委相关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旅游网站购买旅游产品时,43.8%的受访者未收到合同或没发票,还有33.2%和56.7%的受访者反映旅行社没有资质以及行程中被加收费用。
“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应将这些‘第三方’视同销售者,由其承担与销售者类似的责任。”上海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楷作为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和其他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消条》的议案。他建议在《消条》“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提供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第三方中介平台经营者,需承担商品、服务实际销售者的义务。”
在投诉量上,预付性消费也是“后起之秀”。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不兑现承诺,甚至逃匿或转移经营权,使消费者权益难有保障,市消保委去年受理的相关投诉就有3253件。刘楷认为有必要在《消条》中加强对预付性经营模式的规制,比如“经营者多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应当将预收款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保证预收款不得挪用”。
用信息对称换放心
从近年的投诉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消费纠纷的关键因素。上海保险、房产、银行理财等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与经营者宣传不一致的情况,业务人员为成交,宣传时夸大优点、淡化缺点,对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就用这些条款逃避责任。
因此《消条》修订时,需要突出信息对称,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市消保委常务副秘书长陶爱莲指出,如果合同约定与经营者的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或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的,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合同条款上的醒目字体提请注意。
有些信息要对称,有些则不必,比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陶爱莲表示,《消条》修订将重点考虑如何对消费者的“安宁权”进行保护,一方面保证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和生活不受打搅的权利,经营者不经允许,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向其推销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必须在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所获得的消费者信息,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让消费维权手段更丰富
《消条》修订,能否完善消费者组织本身也值得关注。据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介绍,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支持或支持诉讼,唯一对企业形成较大制约的是投诉曝光披露,一些垄断行业、大牌企业的“恶习”难以撼动,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唐健盛表示,如果在修订条例时,通过赋予消保组织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将对“霸王企业”形成威慑。
除了公益诉讼这条途径外,唐健盛透露市消保委将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消费争议进行沟通,探讨借鉴上海目前已经实行的金融仲裁院模式,设立上海消费仲裁院的可能性,作为从事消费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以方便消费者申请仲裁。据介绍,一旦该仲裁院成立,既能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可适应消费争议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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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实质性阶段,施行已有十年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条》)今年或将迎来“大修”,目前已启动修订《消条》的相关调研。
《消条》施行十年为何要修订?哪些问题迫在眉睫需要解决?
旧条例跟不上新业态
《消条》经历过两次“大修”,第一次是1994年对《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修正;第二次是2003年废止前者,施行《消条》,至今十年。
十年让上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2003年的2404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7387亿元,也带来了消费纠纷与争议。市消保委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数量已从2002年的3万余件上升到2012年的10万余件,约占全国消协系统受理投诉总量的20%。
投诉量增长两倍多,在于近年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不断涌现,一些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随之产生,《消条》中很多基于传统商业模式的规定已难适用。比如现在流行的“第三方中介服务平台”,旅游网站售卖其他旅游公司的产品、团购网站销售其他商户的商品或服务、咨询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等,这些“第三方”往往不作为消费合同缔约方出现,很难找到依据就其可能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责任。市消保委相关调查显示,消费者通过旅游网站购买旅游产品时,43.8%的受访者未收到合同或没发票,还有33.2%和56.7%的受访者反映旅行社没有资质以及行程中被加收费用。
“本着‘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应将这些‘第三方’视同销售者,由其承担与销售者类似的责任。”上海商局信息中心主任刘楷作为市人大代表,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和其他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消条》的议案。他建议在《消条》“经营者的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提供商品和服务销售的第三方中介平台经营者,需承担商品、服务实际销售者的义务。”
在投诉量上,预付性消费也是“后起之秀”。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不兑现承诺,甚至逃匿或转移经营权,使消费者权益难有保障,市消保委去年受理的相关投诉就有3253件。刘楷认为有必要在《消条》中加强对预付性经营模式的规制,比如“经营者多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取消费者的预付款,应当将预收款存入银行的专用账户,保证预收款不得挪用”。
用信息对称换放心
从近年的投诉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是引发消费纠纷的关键因素。上海保险、房产、银行理财等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经常出现合同约定与经营者宣传不一致的情况,业务人员为成交,宣传时夸大优点、淡化缺点,对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未采用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就用这些条款逃避责任。
因此《消条》修订时,需要突出信息对称,强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市消保委常务副秘书长陶爱莲指出,如果合同约定与经营者的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或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的,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如通过合同条款上的醒目字体提请注意。
有些信息要对称,有些则不必,比如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陶爱莲表示,《消条》修订将重点考虑如何对消费者的“安宁权”进行保护,一方面保证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和生活不受打搅的权利,经营者不经允许,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向其推销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必须在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所获得的消费者信息,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让消费维权手段更丰富
《消条》修订,能否完善消费者组织本身也值得关注。据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介绍,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支持或支持诉讼,唯一对企业形成较大制约的是投诉曝光披露,一些垄断行业、大牌企业的“恶习”难以撼动,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唐健盛表示,如果在修订条例时,通过赋予消保组织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将对“霸王企业”形成威慑。
除了公益诉讼这条途径外,唐健盛透露市消保委将与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消费争议进行沟通,探讨借鉴上海目前已经实行的金融仲裁院模式,设立上海消费仲裁院的可能性,作为从事消费争议案件仲裁的专门机构,以方便消费者申请仲裁。据介绍,一旦该仲裁院成立,既能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也可适应消费争议案情复杂、技术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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