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讯
›
法律要闻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难定夺 被指变相“推迟”修法
2014-3-6 13:45:35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9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几经反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时间,已经被推迟到2014年。这部事关万亿住房公积金缴纳、监管、使用的行政规章,2013年已经难以修订完成。
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负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日前再次将《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的工作计划:要求在年底前完成修订稿的起草,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而在2012年,住建部就已经在工作安排中提出,在当年6月前完成修订稿的起草。
目前,对于住房公积金结余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后,用于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贷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已无争议。然而,在涉及到“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性”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时,各方尚未达成共识。
变相的“推迟”
“部里面提出的要求是在2013年底前完成《条例》修改稿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其他的要求现在还没有提。”1月9日上午,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住房公积金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再次列入住建部2013年的重点工作。
山东、广西等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亦向记者表示,住建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要工作时,已经将修订《条例》列入2013年工作计划,并向地方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了通报。
然而,这却并非“《条例》修订”首次被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记者了解到,2011年底,住建部在进行2012年重点工作时,已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此后,该项工作位列住建部2012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
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证实了《条例》修订“两次被列入年度重点规划”这一说法。不过,他不愿就此是否意味着《条例》修订的计划被延迟发表评论,他只是向记者强调,相关工作一直按照计划在进行当中。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住建部在2012年中,多次就《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案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草稿向地方政府“非正式”征求意见,最终《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案起草工作于2012年完成,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2年年中,国务院法制办曾下发“国务院立法计划”,就国务院在2013年需要修订、设立的各种行政规章进行了分类,并按照重要性分为三类。《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被列为“第二档”,意为“需要加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但是,在这份立法规划中,并未出现《条例》。
公平保障难
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条例》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并无财政出资,因此,《条例》始终要求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与个人住房消费无关的领域,以确保作为“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目前,《条例》的修订由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房保障司、房地产监管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协同进行。2010年,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在保障房建设资金领域,引入住房公积金结余作为中长期建设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修法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国务院已经陆续批准了将近100个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长期建设贷款,所以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用途一项中,增加这一内容,各方都是没有争议的,这也是最早定下来的一个将确定修订无误的条款,但是,在其他领域,不同意见的分歧比较大。”1月8日晚,一位参与条例修订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1月7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缴存水平远高于民营企业和非垄断行业,《人民日报》的文章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了不同行业、所有制之间缴存公平性的问题。不过,上述参与修订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设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条例》,是否划定、如何划定统一的缴存比例,均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定案。
“1999年出台的《条例》,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主要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而设立的,但现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问题,也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样一部规章中,如何既体现公平性,又不出现简单‘一刀切’的问题,目前难度较大。”前述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表示。
强制缴存难定夺
除了“缴存公平”之外,“公平缴存”的问题,也是阻碍《条例》修订的争议点所在。
住建部的内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这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此前接受全国人大关于住房保障的专题询问时表示,作为房改之后城镇职工购买各类住房的保障条件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一直存在覆盖不够完全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之一,住建部已经把包括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在内的多个方向,作为未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全国人大的专题询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曾坦言,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牵涉多部门的复杂问题。他甚至表示,曾经考虑过“住房公积金是否还要由住建部来主管”。而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如果要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制度,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作为一项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甚至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认可。
“原来的《条例》,实际上是一部技术规范,不是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来制定的,因此,大量关于公平性的内容没有涉及,但是,在面对是否扩大缴存面这一问题上,是否要通过这个条例来完成,这就关系到对《条例》的地位认定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现在也没有结果。”前述专家向记者表示。
中国经营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几经反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时间,已经被推迟到2014年。这部事关万亿住房公积金缴纳、监管、使用的行政规章,2013年已经难以修订完成。
作为《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负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日前再次将《条例》修订列入2013年的工作计划:要求在年底前完成修订稿的起草,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而在2012年,住建部就已经在工作安排中提出,在当年6月前完成修订稿的起草。
目前,对于住房公积金结余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后,用于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贷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已无争议。然而,在涉及到“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性”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时,各方尚未达成共识。
变相的“推迟”
“部里面提出的要求是在2013年底前完成《条例》修改稿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其他的要求现在还没有提。”1月9日上午,住建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住房公积金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再次列入住建部2013年的重点工作。
山东、广西等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员亦向记者表示,住建部党组书记、部长姜伟新在部署2013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主要工作时,已经将修订《条例》列入2013年工作计划,并向地方政府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了通报。
然而,这却并非“《条例》修订”首次被明确完成的“时间节点”。记者了解到,2011年底,住建部在进行2012年重点工作时,已要求在2012年6月前完成《条例》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此后,该项工作位列住建部2012年八项重点工作之一。
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证实了《条例》修订“两次被列入年度重点规划”这一说法。不过,他不愿就此是否意味着《条例》修订的计划被延迟发表评论,他只是向记者强调,相关工作一直按照计划在进行当中。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的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住建部在2012年中,多次就《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案稿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稿草稿向地方政府“非正式”征求意见,最终《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的草案起草工作于2012年完成,目前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2年年中,国务院法制办曾下发“国务院立法计划”,就国务院在2013年需要修订、设立的各种行政规章进行了分类,并按照重要性分为三类。《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被列为“第二档”,意为“需要加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但是,在这份立法规划中,并未出现《条例》。
公平保障难
作为国务院行政规章,《条例》自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是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并无财政出资,因此,《条例》始终要求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与个人住房消费无关的领域,以确保作为“个人财产”的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目前,《条例》的修订由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牵头、住房保障司、房地产监管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协同进行。2010年,由于部分地方政府提出在保障房建设资金领域,引入住房公积金结余作为中长期建设贷款的支持,住房公积金修法随之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国务院已经陆续批准了将近100个城市住房公积金支援保障性安居工程中长期建设贷款,所以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用途一项中,增加这一内容,各方都是没有争议的,这也是最早定下来的一个将确定修订无误的条款,但是,在其他领域,不同意见的分歧比较大。”1月8日晚,一位参与条例修订的专家向记者表示。
1月7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差距较大。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的缴存水平远高于民营企业和非垄断行业,《人民日报》的文章强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也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一种体现。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也涉及了不同行业、所有制之间缴存公平性的问题。不过,上述参与修订的专家告诉记者,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设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条例》,是否划定、如何划定统一的缴存比例,均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定案。
“1999年出台的《条例》,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主要是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而设立的,但现在,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问题,也有了强烈的诉求,在这样一部规章中,如何既体现公平性,又不出现简单‘一刀切’的问题,目前难度较大。”前述参与修订工作的专家表示。
强制缴存难定夺
除了“缴存公平”之外,“公平缴存”的问题,也是阻碍《条例》修订的争议点所在。
住建部的内部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是9100余万人,其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100多万,这意味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在此前接受全国人大关于住房保障的专题询问时表示,作为房改之后城镇职工购买各类住房的保障条件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一直存在覆盖不够完全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之一,住建部已经把包括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在内的多个方向,作为未来住房公积金改革的主要方向。
在全国人大的专题询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曾坦言,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牵涉多部门的复杂问题。他甚至表示,曾经考虑过“住房公积金是否还要由住建部来主管”。而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如果要形成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制度,等于增加了新的社会保障内容,作为一项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协调,甚至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认可。
“原来的《条例》,实际上是一部技术规范,不是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来制定的,因此,大量关于公平性的内容没有涉及,但是,在面对是否扩大缴存面这一问题上,是否要通过这个条例来完成,这就关系到对《条例》的地位认定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现在也没有结果。”前述专家向记者表示。
中国经营报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地方司法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