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7: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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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在参加胶东法律人联谊会第五次会员大会的演讲中,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首先谈了自己的感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9 月1 日公布,用一个月时间征求意见。这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讨论十分热烈,远远超出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意料。”作为参与该草案起草的著名学者,陈卫东发言中重点谈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订的背景,他总体评价是:这次时隔15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我们国家推进刑事司法进步的决心,体现了进一步规制公权、保障公民人权这样一种立法理念,能切实推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有助于降低羁押率
  草案中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四种情况可以监视居住。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一草案的规定,曾引发不少人的担心,会不会造成监视居住的滥用?
  陈卫东教授说,目前我国逮捕率过高,甚至可达到95% 以上,几乎是逢案必捕。在世界其他国家中,这么高的羁押率是很少见的。草案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很多人担心会被滥用。实际上,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等少数几类案件,才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绝大部分的监视居住,仍然是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因此,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降低羁押率。
  不得自证其有利于保障人权
  草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规定,被很多人理解为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
  陈卫东教授说,在总的原则上确立了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公约中“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中国化表述,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有了这一个规定,就确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也就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就从根本上切断了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用沉默来抗拒法律。在确凿的事实面前仍不认罪,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很深,将会被从重处罚。
  不出庭作证不意味着亲属没有作证义务
  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被称为不再提倡“大义灭亲”,也引来不少争议,多数人支持,也有人反对。
  对此,陈卫东教授说,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亲属作证可能会导致其家庭或者相关亲属不理解,因其作证行为导致家庭遭到破坏或者亲属关系受到影响。强迫家庭亲属成员之间相互指证犯罪,也有违伦理亲情。从中国古代到国外的法律,都有类似于“亲亲相隐”这样的一种规定,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精神。但是,不出庭作证,并不意味着亲属没有作证义务,在侦查机关调查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时,亲属也需要积极提供证据,只是亲属具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
  不会导致秘密拒捕泛滥
  草案中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拘留、监视居住之后,在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下,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这一条款曾被广泛诟病,认为可能会导致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致使秘密拘捕泛滥。
  陈卫东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都是严重危害国家整体利益、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所有犯罪中这两个是最严重的犯罪。在侦查阶段的初期,有些证据可能还没固定,有些同案犯还没有到案,所以要处于高度的保密状态,这些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决定家属可不可见。陈卫东认为,很多人担心这一规定会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实际上是不会的。这一规定只是剥夺了特定类型、极端犯罪的人的权利,它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老百姓的权利是没有影响的,因为一般都不会涉及到这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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