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19 10:45:26 法艺花园 管理员 发布者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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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强调的是“非法”性,而瑕疵证据指的是因程序上或方式上不符合法律的某项规定而有缺陷的证据。为了更好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必要与瑕疵证据进行必要的区分,
  首先,从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上看,非法证据中通过刑讯逼供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极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背离案件的真实情况,严重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由于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做出补正和合乎常理、逻辑的解释,当然影响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比如,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印件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及其内容的,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瑕疵证据是在不影响实质内容前提下,取证程序上的疏漏,这种疏漏不影响对证据真实性的阻碍。比如,同样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调取人的签名、盖章的,只需在程序上予以补正即可,并不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清。
  其次,从证据本身的严格性上看,不同的证据本身,对侦查人员取证要求的程度也有所不同,非法证据排除的严格性要远远高于瑕疵证据,比如,同样的讯/询问场所,若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后,带离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讯问,则涉嫌重大违法或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对此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若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的询问,询问地点即使不符合规定的,该证人证言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不过属于瑕疵证据,需要依据相关刑诉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补正。
  最后,从侵犯当事人权利来看,通过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其行为有可能侵犯当事人最基本或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比如,刑诉法要求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倘若侦查人员在询问上述人员时未提供的,这就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瑕疵证据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一般是程序性的,比如,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时没有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的,只是程序上的未告知,并不体现实体上权利的侵犯。
  (作者单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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