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3: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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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是私下买卖的二手车,来自浙江上虞的劳先生花了很大劲,才在法院的判决下讨回了5万元的买车款。
  1999年11、12月间,劳先生打算购买一辆二手车,经人介绍与本市的高某接洽,双方谈妥由高某转让一辆伏尔伏740GLE轿车,劳先生分两次给付高某车价款9万元。高某收款后,交付劳先生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盖有上海某机电设备公司发票专用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一张(金额为9万元)。耐人寻味的是,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却是上海一家实业公司的名称。
  因高某收款后仅提供购车发票以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一直没有提供所购轿车,今年1月上旬,劳先生起诉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以及支付银行利息7182元。高某则在法庭上辩称,当初是劳先生不要办理过户手续,并称自己早已将轿车交付劳先生了。审理中,高某提供了上海一家汽车维修部的证明,但劳先生认为该证明只能证明车辆是高某拖去维修,不能证明车辆已经交付。
  法院认为:高某将伏尔伏740GLE旧机动车出售给高某,此后双方都没有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也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以出售轿车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劳某名下。考虑到劳某也存在一定过错,遂一审判决高某返还原告劳某购车款9万元,原告主张支付7128元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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