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杨刚) 5月24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该县河舒镇75岁的退休教师姚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经为人师表、受人尊敬的老教师,却因一时之气在古稀之年受到刑罚,姚成悔恨莫急。
  2007年12月15日,四川省蓬安县河舒镇村民林芳到本村的退休教师姚成家院坝外挑水,正好碰上曾与自己有较深积怨的姚成,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便自言自语地“指桑骂槐”。姚成不忍其辱,双方遂争执起来。
  林芳的丈夫姚能闻讯赶来,从林芳手中接过扁担加入到“口角战”,姚成见状后,遂从家里拖出一把锄头握在手里继续吵骂。 最后,二人为逞强各持“武器”相互打起来,姚成被姚能推倒在路旁的田里后怒不可遏,起身后操起锄把朝姚能头部狠狠砸下,致姚能当场昏迷。
  姚能受伤后住进医院,共花去治疗费等28000余元,后鉴定为七级伤残。姚成也受到轻伤,花去医疗费4700余元。
  2008年3月11日,蓬安县检察院以姚成犯故意伤害罪向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姚能向该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姚成赔偿医疗费等27万元。不服气的姚成认为双方都有伤情,向蓬安县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姚能赔偿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等5000元。
  蓬安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调解,双方均逐渐认识到错误,姚成为了减轻对自己的处罚,主动与姚能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当庭兑现。
  蓬安法院认为,姚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考虑到姚成在审理中积极赔付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姚能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