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2: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3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41岁的重庆人潘某,2003年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释不到两年,又干起了抢夺的勾当,专门在公交汽车站趁人不备抢手机,并对部分紧追不舍的受害人使用暴力相威胁。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
  2007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多,潘某在北京市丰台京石高速辅路西口309公共汽车站处,趁被害人张先生不备,抢夺张先生的维科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07年11月7日晚上7点多,同样是在该309公共汽车站处,潘某趁被害人李小姐不备,抢夺李小姐天语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0元。后李小姐在追赶潘某时,潘某对其使用暴力相威胁。
  2007年11月25日下午1点多,潘某在北京市丰台小屯路507号公共汽车站处,趁被害人闫小姐不备,抢夺被害人闫小姐的诺基亚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0元。闫小姐在追赶潘某时,潘某对其使用暴力相威胁。后在路人的协助下,民警将潘某抓获。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闫小姐。
  另查,2007年11月24日晚上8点多,潘某还窜至丰台区大瓦窑781号涵洞下,趁被害人唐小姐不备,抢夺唐小姐的天时达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0元。
  庭审过程中,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抢夺罪,应予数罪并罚。潘某因抢劫被抓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抢夺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其抢夺罪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坦白部分抢劫事实,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潘某没有提起上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