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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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城里,当您听到“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时,您首先想到的是“皇城老妈”还是“皇蓉老妈”呢?
  近日,一起有关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原告是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
对峙公堂 所为何来
  庭审中,原告首先陈述事实并出具了数十份证据。“皇城老妈”自1986年起经营川味火锅,期间,独立创作了“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皇城老妈坐坐,是缘分……”等广告用语,并自行设计了具有独特风格的“皇城老妈”宣传册,委托专业机构印刷,在成都及北京等地的加盟连锁店使用,合法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已于1999年向四川省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而被告“皇蓉老妈”自2000年12月开业至今,用几乎完全相同的风格和版式制作了“皇蓉老妈”宣传册,直接套用原告的“岁岁年年、滋味如一”、“有空来老妈坐坐,是缘分”等语句;并在其灯箱、介绍卡片和手提袋上以与原告相同的字体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风”广告用语。
  另外,“皇城老妈”从1994年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皇城老妈”图文组合、“皇”字图形、“老妈红”、“老妈”特殊字体等服务商标,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其中,“皇城老妈”商标还分别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然而,被告所使用的“皇蓉老妈”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皇城老妈”仅一字之别,且在字型、字体上与原告完全一致;被告经营的主要项目是川味火锅,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被告在其对外使用的灯箱、牌匾、宣传品等方面也仿效和抄袭原告的风格和模式,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争议的焦点:被告是否侵权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首先,“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等广告用语和“皇城老妈”宣传册是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应当受到保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广告用语照搬为自己的广告用语,抄袭原告宣传册的设计风格和版式,实属剽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其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侵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原告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综上,原告向被告索赔经济损失共100万元。
  被告对事实证据并无异议,但认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侵权。因为“皇城老妈”的广告用语属于俗语和成语,不具有独创性,其版式所用的仿古式风格也是广泛流传的;至于广告语和店名的字体,其著作权应归属字的书写者,而不是本案所涉及的范围。“皇蓉老妈”还认为,“皇蓉”与“皇城”意义有很大差异,并不容易造成混淆;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属于易混淆商标保护的范围。
  “皇蓉老妈”是否侵犯了“皇城老妈”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呢?又是在多大程度上侵权了呢?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探访两“老妈”
  庭审结束,记者径直暗访了位于宣武区长椿街3号的“皇城老妈”分店,以及与其仅距800米的复兴门外南大街1号楼“皇蓉老妈”火锅店。
  “皇城老妈”店外的广告招牌上有一位穿蓝底花衣,身缠红绶带的长发女子,旁边写着“皇城老妈家酿酒老妈红、三月黄”等字眼,后面有一架装满酒罐的木车,背景是一片油菜花田。玻璃大门正中是一个大大的红色“福”字,四周点缀着同样颜色的“皇城老妈”的注册商标“皇”字。店内摆放着清式桌椅,颇具明清风格。女店员一律中式红上衣、黑长裤,男店员则是一身黑色中式服装。
  十分钟后,记者徒步来到了“皇蓉老妈”火锅店,该店的广告招牌上印着一位身穿蓝布花衣、头戴蓝花布的短发女子,背后也是一台木车,一片田野,以及“川人川味、蜀地蜀风”等字样。店内,无论是桌椅式样还是店员着装,与“皇城老妈”都极其相似,只是档次稍低。店内的宫灯上,印着“金”字,乍一看极像“皇城老妈”的商标“皇”字。
  如今在商业领域,“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模仿秀”是此起彼伏。“冠生园”和“寇生圈”、“九头鸟”和“九头凤”、“马兰拉面”和“马三拉面”。如此种种,谁是正宗,谁在克隆,一时让消费者慧眼莫辨。当然,消费者不可能、也不必要个个都生就一双“火眼金睛”,这就要求商家自己要高举维权的利器,为自己讨个说法。同时也给商家提个醒,一定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免得到头来辛辛苦苦创立的品牌被别人占了便宜,抢注了商标,也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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