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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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广告: 
牵出录取信息
  今年22岁的秦春梅,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尚市镇战士村一组。2000年,对于秦春梅来说是难忘的一年,她就读于曾都区第四中学,经过紧张激烈的高考,她在家度过了一个轻松的暑假。满以为到了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可迎接她的是一场秋雨,将枝头的累累硕果打落在地,她的大学梦也随之破灭。
  2000年8月下旬,和秦春梅同年级的部分学生都陆续的收到了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可秦春梅是否被高校录取则一直没有音信,秦春梅在家很着急,于是她每隔一段时间便到学校问问。可每次都满载着希望而去,回来却垂头丧气。
  到了9月,许多同学拿着录取通知书到高校报名去了,秦春梅还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她的希望彻底破灭了。“或许自己真的与大学无缘”秦春梅自责道:“谁叫自己分数考得较低呢?”
  “落榜”了,其实秦春梅很想读书。但每当她看到父母及兄妹3人为自己辛勤操劳的情景,秦春梅便打消了再复读的念头,她不愿意再给父母增添负担。秦春梅的父母知道自己的女儿是个懂事的孩子,他们知道女儿已经尽力了,对于女儿的“落榜”,他们没有太多的责备。约摸又过了两个月,秦春梅告别了父母,背起了行囊,加入了到广东打工的行列。
  2001年6月18日,秦春梅同班同学的母亲拿着一张《随州日报》来到秦家,对秦春梅的父母说:“还是你家的闺女有出息,还考上了大学,不像我家孩子成天只知道玩。”
  秦父听了同学母亲的话后,感到莫名其妙,说:“我家的闺女也没考上大学,她现在到广东打工去了。”
  “不会吧!报纸上都登了,你还跟我开这种玩笑。”秦春梅同学母亲一边笑着说,一边把报纸给秦家父母看。
  真的,在2001年6月9日《随州日报》4版《扬创新精神竞世纪风流——蓬勃发展的四中》一文下面的2000年高校录取名单中果真有秦春梅的名字。此时,秦家父母越看越高兴,感到自己的女儿的名字在这里格外的显眼。
  高兴之余,秦家父母又陷入沉思之中:“为什么女儿被高校录取了却没有通知书呢?会不会……”当即,秦家父母赶到学校,却没找到有关负责人。
  一直到2001年6月23日,秦春梅的父母终于在秦春梅的班主任那里里领到了《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00429001111299)。录取通知书上要求秦春梅于2000年9月15日上午凭通知书到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报到。
  此时离到校报到的时间已经快一年的时间了,曾都区第四中学为秦春梅出具了介绍信,请求武汉市第二师范学校给予补救办法,让秦继续到校学习。可是学校未能批准。
一纸诉状:   
将母校推上被告席
  自己明明考上了大学,迟到的通知书却将自己拒之门外。秦春梅得知实情后非常气愤,自己作为一名农村的女孩。十年寒窗苦读书,目的就是为考取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从而改变自己一生的命运。为此,2001年8月,秦春梅以侵犯自己的受教育权为由,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责令曾都区第四中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向曾都区第四中学下达了传票。曾都区第四中学辨称,对于寄到曾都区第四中学的高校录取通知书,学校采取两种方式知达学生:一是收到通知书的当天挂小黑板公示,写明“今日大学录取通知”和被录取者姓名;二是输入微机并开辟专栏张榜公布。学生看到通知后,主动到保管者那里拿取。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到达学校后,也采取了上述方法知达其本人。可是其通知书来后,秦一次也没到学校询问,也没有打168电话查询,致使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放了近一年时间,耽搁了报到,其责任完全在秦本人,学校并无任何的过错。
  秦春梅的父亲秦洪亮又举证道,2000年9月3日,他再次到曾都区第四中学,找到秦春梅的班主任询问通知书是否来了,其班主任答复未收到。秦洪亮给班主任留下了两个其它的联络方式,并告诉班主任如果通知书到了可让他人转交。当录取通知书到了学校后,班主任拨打了秦洪亮留下的一个电话号码,但没有人接听。从此,班主任再也没有拨打电话通知秦家来人领取通知书,也没有按其它方式联系秦家。
一审判决: 
为她讨回公道
  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春梅的父亲秦洪亮于2000年9月3日,请求其班主任在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寄到后,通知其有关亲戚转告,并留下了相关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班主任老师对此给予了承诺。班主任老师收到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后,在拨打一次电话没有接听后,便再也没有进行联系。秦春梅及其家人基于对班主任老师的信任,也没有再到学校查询录取情况。因此,虽然按惯例,曾都区第四中学只需挂小黑板和输入微机张榜公布,而不必与每个学生联系,由学生自己到学校查看录取情况,但秦春梅在高等院校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信封上填写的收件人地址是“湖北省随州市第四中学高三(一)班”,曾都四中对此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同意代收秦春梅的录取通知书。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代收人的曾都第四中学有义务将代收信件设法交给收件人。
  在本案中,秦春梅的班主任老师对秦春梅的父亲作出个别特别的承诺后,就应按照承诺履行通知的义务。由于秦春梅的班主任老师怠于履行承诺,致使秦春梅失去了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构成了对秦春梅教育权的侵害。
  而秦春梅被高校录取后,因曾都区第四中学的原因使秦春梅错失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使秦春梅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的伤害。秦春梅要求曾都区第四中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秦春梅的班主任老师系曾都区第四中学的教师,其收取保管秦春梅的高校录取通知书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怠于履行职务对秦春梅造成的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曾都区第四中学承担民事责任。
  2002年9月1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都区第四中学赔偿秦春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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