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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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网消息 近日,山东省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雇工向雇主索赔案,雇主被判决赔偿雇工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的60%,即14852元。
  张某与刘某皆为沾化县冯家镇某村村民,张被刘雇佣在其船上从事捕捞作业。2000年3月12日晚上休息时,张在船舱内用煤生火盆取暖,刘发现后只提醒过他注意安全,但未进一步加以制止,便到自己所租的房子休息。至深夜,张一氧化碳中毒,并先后被送往沾化、东营等地治疗,花去医疗费5262元,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之后,张要求刘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刘以张中毒是在休息时间发生的,不是工伤致残为由拒绝赔偿。张遂起诉讨个说法。
  沾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在刘雇佣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在船舱内用煤生火盆取暖,由于疏忽大意发生了自己中毒致残的后果,他本身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虽非为刘进行捕捞过程中中毒致残的,但刘未给张提供安全的休息场所,且忽视安全管理,未对刘的违章取暖行为加以制止,以致发生了中毒致残事故,故对张的伤残后果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点评:目前,某些私有雇主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极力减少成本、费用,给雇工提供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经常诱发工伤事故或其他事故,到头来被判支付巨额损失费,本想一本万利,结果却事与愿违。而事故中的雇工轻者伤残,重者死亡,家庭失去顶梁柱,导致妻离子散。笔者在此奉劝那些利欲熏心的个体雇主不要为减少成本、费用,而不向雇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设施,忽视安全管理,损人损己,让雇工伤亡悲剧重演!(李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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