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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30: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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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8日讯(秦巴山) 广纳贤才,招来财源滚滚
  因车而建、因车而兴的十堰市地处崇山峻岭的鄂西北,这座年轻美丽的城市因为汽车的兴起而被世人誉为“车城”。
  在十堰市白浪经济开发区繁华的汽配城里,有一家经营汽车配件且很有名气的富通汽配公司。
  现年51岁的陈文举借着改革开放的东风,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辞去了公职,下海经商。1996年6月,陈文举成立了十堰富通汽配公司。当时,富通的生意很是红火,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达300万元,职工也有50多人。曾经进过部队当过兵的陈文举有种“铁”的作风,向来就痛恨托关系、走后门的用人制度,他力排干扰,坚持向社会广纳贤才。随后的几年内,陈文举每年都要在十堰市的各大高等学校里招聘一批学生。在他眼里,这些年轻人富有蓬勃朝气、办事灵活,对企业的发展很是有利。
  1997年,一位名叫陈恭才的下岗职工托熟人来到了富通汽配公司工作。对汽配业务尚未入门的陈恭才最初并不被领导看中,被安排在营业大厅当业务员。然而,在新来的员工中,陈恭才却具有无人可比的优势,无论是为人处事,还是待人接物,他都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渐渐地,他的出色表现便展露了出来。由于他头脑灵活,不久就深得陈文举的信任,当年下半年被任命为经理助理。
  此时,富通公司的生意越做越大,效益逐年攀升,很快就成为十堰的知名公司。十堰市的交通相对不便,发展空间也很有限。陈文举经过考察,决定在江苏省会南京发展业务。得知自己被公司派到南京分公司任经理的消息后,陈恭才心情异常激动,他暗暗发誓要大干一番事业。到了南京后,陈恭才果然不负众望,带领员工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打开了局面。继南京分公司开业后,杭州、上海分公司也紧接着开业了。3家分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给富通公司带来了滚滚财源……
  1999年6月,富通公司下文任命陈恭才为总经理,兼任上海分公司法人代表,并主管南京分公司和杭州分公司的业务。陈文举则从总经理的位置上退了下来,出任富通公司董事长。
带头策反,企业举步维艰
  为了加快富通公司改革创新步伐,2000年2月8日,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2000年推行风险、责任、收益相配比的新型经营激励制度,并推出了《2000年富通公司经营目标及年薪报酬实施办法》。该办法确定:陈恭才率上海、南京、杭州3家分公司和十堰市场部完成年利润186万元,陈恭才的个人收入则是年薪8万元,年终考核兑现,平时每月预支3000元。
  正当大家厉兵秣马准备大干一番事业的时候,却发生了转折性的一幕。2000年6月下旬,远在十堰市的富通公司董事长陈文举突然接到陈恭才的长途电话,陈恭才在电话里明确表态自己要辞职。陈文举不禁大吃一惊,先是竭力挽留,接着又正告对方,必须回到十堰总部向董事会当面辞职,并且结清账目,办理各种移交手续。
  此时,陈文举才知道陈恭才已经“跳槽”到上海东仪汽贸公司,该公司以更加优厚的待遇将陈恭才等人吸引了过去。继陈恭才离去后,富通十堰总部财务经理,杭州分公司经理、副经理以及上海分公司汽油部经理、南京分公司副经理等骨干人员11人分别于2000年6月至8月相继“跳槽”到上海东仪公司。“跳槽”的12名员工均系富通公司苦心培养多年的业务骨干,除了陈恭才等3人外,其余9人与富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8人在合同有效期内。
  陈恭才等人的“集体跳槽”给富通公司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巨大冲击,富通公司在南京、杭州、上海3家分公司的经营顿时陷入了瘫痪状态。
  为了拯救富通公司岌岌可危的局面,陈文举曾两次发函给上海东仪公司,声明陈恭才等12人是富通公司员工,他们和富通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或者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对方能对富通公司的工作予以支持。然而,东仪公司却无动于衷,未予理睬。
  富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五款明文规定,未经甲方(富通公司)同意,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承担违约金2至10万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业务骨干(含中层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及到其他单位开展同类营业的,或利用在甲方建立的业务关系搞不正当竞争的,承担3至15万元违约金。
不服仲裁,争议惹人注目
  2000年8月21日,富通公司向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富通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称,陈恭才等12人在未与富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又到其他单位上班,并利用在富通公司工作期间建立的业务关系,与富通公司展开同类营业进行不正当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与富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此,富通公司请求裁定陈恭才等12名“集体跳槽”的员工共同赔偿富通公司经济损失403万元,“第三人”上海东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富通公司与霍远等8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在未与富通公司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霍远等人相继违约“跳槽”到上海东仪公司,并从事同业经营,已经构成违约;吴晓军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承担违约责任;陈恭才、齐万辉、孙刚未与富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负违约责任。
  2000年10月27日,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陈恭才等人共同赔偿富通公司经济损失27万余元,其中陈恭才独自承担60%,计16万余元;霍远等8名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分别支付富通公司6至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共计56万元。除此之外,仲裁委员会还裁定“第三人”上海东仪公司连带赔偿富通公司经济损失109万余元。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陈恭才等12人当即表示不服,于2000年11月8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认为这项裁定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01年3月21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交锋,此案当庭未作出判决。同年9月7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择日再审。
讨还公道,双双提出上诉
  培养多年的业务骨干如今各奔东西,富通公司的经营状况也随之每况愈下。自劳动仲裁裁决后,陈文举不得不远赴新疆开矿,欲在新项目上有较大的收益,借以填补从事汽配生意留下的亏空。
  今年8月初,“集体跳槽”案终于有了结果。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恭才、龚评等10人解除与富通公司的劳动关系,陈恭才给付富通公司违约金3万元,龚评、霍远等9人每人给付富通公司违约金2万元,以上共计21万元,由上海东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龚评等人与富通公司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富通公司在合同中关于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条款应属无效,且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如违约金过高,劳动者解除合同受到严格限制等;而陈恭才等人违反了职业道德,即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妥善处理好相关业务的交接、过渡事宜,致使富通公司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当事双方均有过错。
  富通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对于一审判决,陈恭才等人和“第三人”上海东仪公司也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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