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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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1月22日电(王占山) 日前,吉林省长岭县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慕秀琴诉被告长岭县水利局相邻关系一案。65岁的慕秀琴老太太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先经济损失11880元。
  原告的住宅与被告的综合楼南北为邻,原告居北,被告居南。1999年被告的综合楼落成后,直接影响原告的采光。2001年1月20日,法院的办案人员长岭法庭副庭长张兆成等会同原、被告对原告的房屋采光情况进行实地观测,结果为日照时间不满1小时,原告的住宅面积为39.6平方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长岭县水利局的综合楼影响原告住宅采光,造成原告增加照明和取暖费用,房屋价值降低,身体健康受损害等后果。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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