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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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许世雄) 一司机在受雇他人开出租车期间,趁出租车更新换代之机,悄悄将雇主的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进而将车卖掉后携款潜逃。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雷定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时赔偿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谢光敏与他人合伙在巫山县购买了黎某的一奥拓出租车,并聘请重庆市长寿区人雷定军为该车驾驶员,同时将该车全部手续交给雷定军在巫山经营管理,车主登记为谢光敏。2003年初,巫山县政府决定将“奥拓”出租车统一更换成“富康”出租车,每辆车增加购车资金12万元。雷定军将该情况向谢光敏及其合伙人汇报后,谢同意更换新车,并筹集12万元现金交给雷定军,雷定军于同年2月17日、1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巫山县渝东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购车款12万元。同年4月,雷定军凭报废的奥拓车牌号换取了新牌号的富康车。在进行车辆登记时,雷定军私自将富康车车主登记为雷定军。后被谢光敏发现并要求变更车辆户主时,雷定军以没有过户费用等理由不予办理,谢光敏于2004年6月将该车承包给任某。
  2005年4月29日,雷定军指使妻子罗某前往巫山,以14.28万元的价格,将谢光敏承包给任某的富康车转卖给了欧某,并用该车款支付了富康车所欠的各项规费后,其妻将剩下的车款交给了雷定军,其又从中拿出2万元交给谢光敏合伙人薄某,此款为薄某当时的车辆投资款。后雷定军将余款占为已有并携款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定军在为他人经营出租车期间,利用出租车更新换代之机,擅自将他人所有的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不经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又指使其妻以自己的名义将车辆出售,将卖车款非法据为己有,不但主观上有非法侵占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占行为,并已达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谢光敏所有的车辆已被被告人转卖多年,且买受人是合法取得,返还车辆已不可能,可由被告人按转卖时的价款赔偿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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