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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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11日电(管成祥) 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启东法院对消费者诉产品销售者无证经营爆竹,使用时炸伤他人眼睛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由被告启东某商店赔偿原告钱某各种损失计人民币5565.04元,被告启东某日杂果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启东某商店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1年3月20日11时20分许,家住江苏启东南阳镇的钱某与几个同事携带从被告处所购买的六筒“震天雷”等祝寿礼品,前往管某家祝贺其生日。午饭后,钱霜在管某宅前埭路上燃放爆竹,钱某刚点燃一“震天雷”爆竹,即发生爆炸,爆竹撞击钱某左眼致伤。事后,该商店于2001年7月25日才领取了。后钱某与该商店多次交涉无果,便将产品销售者启东某商店及批发商启东某日杂果品有限公司诉至江苏启东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钱某在燃放由被告销售的爆竹时被炸伤,被告启东某商店应对爆竹炸伤原告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启东某日杂果品有限公司将爆竹批发给当时无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启东某商店销售,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该日杂果品有限公司对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根据举证规则,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销售者应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启东某商店在一、二审中均未能就此方面进行举证,其上诉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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