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被媒体关注的八哥“骂人”案,终于尘埃落定。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住一幢楼的李某与冯某系同事,平素关系不睦。据李某称,冯某训养的八哥,经常发出“李某坏、李某坏、你坏”的叫声,构成了对原告的人格侮辱和名誉损害,而且这种行为是通过篡改原告姓名来达到目的,所以也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居住的楼门口张贴道歉书并保持3日之内无损毁,并要求赔偿名誉权、姓名权损失费100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1000元及有关诉讼费用。
  被告辨称,饲养的八哥只会学说一些诸如“先生好、小姐好”等礼貌用语,从未发出过原告所称的辱骂原告的声音。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在自己家中录制的“八哥骂人”录音带。该录音带共分11段,其中既有鸟类鸣叫的声音,还有原告与他人的对话、他人之间的谈话,以及学校进行体育教学的声音。原告以此证明被告饲养的八哥发出过类似于人类语言的辱骂原告的声音。
  被告提请了3位邻居证人,3人均称,被告饲养的八哥只会发出类似“先生好、小姐好”等礼貌用语的声音,从未听到过此鸟发出过“李某坏、你坏”等辱骂原告的声音。
  法院认为,原告诉控的不法行为乃是八哥发出的类似于人类语言的声音。按照有关证据规定,原告提交的录音带中虽有鸟叫声,但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其录制的鸟叫声即为被告饲养的八哥发出的声音。因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法院不予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的八哥发出了“李某坏”等类似于人类语言的声音,意在指控其姓名被篡改和不当使用,这种侵权行为方式虽有损于他人人格尊严,但与法律规定的“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方式存在本质区别,不是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因此,原告指称对方侵害其姓名权,存在法律概念错误。同时,原告认为自己遭受了辱骂和侮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其名誉受损的感受只是原告本人的主观认识,而非客观的社会评价,不属于我国民法对名誉权加以保护的情形。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