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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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2月30日电(赵晖) 一对少男少女认识仅二月余就缔结婚约,男方按风俗送给女方重礼,不久两人分手,双方为婚约财产发生纠葛而诉诸法院。
  原告钱某诉称,去年11月经人介绍与包某相识,今年农历正月初三订婚,并以黄金鸡心项链、白金耳丁、白金手链、礼金6000元、改口费2180元等财物作为订婚礼物送给女方。后因发生矛盾,双方于同年农历五月初四解除了婚约。原告认为女方以订婚名义,骗取钱财,要求包某返还订婚时的现金和恋爱时所买衣服等财物计11870元。
  在法院审理中,包某辩称订婚时实际仅收到钱某礼金3000元、改口费2180元、白金耳丁2只、白金手链1根。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订婚时,原告给予被告的金钱和贵重首饰,形式上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因比被告所收的贵重财物应酌情返还:对恋爱、订婚期间,原告赠送给被告的衣物等价值较少的财物,不予返还;对双方争议的礼金3000元、黄金鸡心项链1根,不予认定。据此判决包某返还钱某人民币3000元及白金耳丁2只、白金手链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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