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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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宣布,这家法院已对香港歌星陈慧琳《薰衣草》激光唱盘遭盗版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发行《陈慧琳 薰衣草》激光唱盘,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停止销售该唱盘;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致歉声明;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案件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3万余元,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对购买侵权唱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等。
  正东唱片公司享有陈慧琳演唱的《薰衣草》《大日子》《星期五档案》《花花宇宙》《体会》《心不设防》《不如跳舞》《失忆周末》《喂!有人在吗》《自己发电》共10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这家公司于2001年2月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3号牡丹四星音像公司第23营业部购得盗版的《陈慧琳 薰衣草》激光唱盘,唱盘中收录有上述歌曲。正东唱片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佛山锋隆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牡丹四星音像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于2002年12月20日正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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