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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的案件,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该犯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7200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吴江等地居民家中,窃得现金、黄金戒指、香烟等物,价值总计7500余元。事后,郑某因上述盗窃价值4200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4200元。入狱不久,郑某被他人举报了上述剩余3300余元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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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人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漏罪的案件,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该犯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7200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吴江等地居民家中,窃得现金、黄金戒指、香烟等物,价值总计7500余元。事后,郑某因上述盗窃价值4200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4200元。入狱不久,郑某被他人举报了上述剩余3300余元的盗窃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