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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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清的黄甲可能做梦都想不到,当众辱骂别人是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赔偿。近日,闽清县法院判决他停止对受害者黄丙名誉权的侵害,在公开场合以书面文字形式向黄丙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据介绍,2001年5月1日,原告黄丙到胞弟黄乙家做客,正好遇上黄乙和邻居黄甲因砖砌走廊的问题发生争吵,黄丙立即上前劝阻。由于黄甲当时正在气头上,不假思索地认为黄丙是“帮凶”,当即使用“做婊子”、“勾搭他人”等无中生有的侮辱性言语攻击她,时间持续达6个小时。附近数十名群众听到争吵后,聚上来围观。黄丙感到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一怒之下拿起法律武器状告骂人者。闽清法院经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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