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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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16日讯(商兴佳  张中峰) 丈夫将买的住房卖出,妻子拒不腾退,被新房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令妻子腾房并支付住房费。
  2000年12月,李某和张某夫妇购买了一套价值17万多元的楼房。其中14万元是以丈夫张某的名义贷的款。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闹开了别扭。 2002年5月初,夫妻俩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贷款购置的楼房归张某所有。但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5月底,张某以16万元的价格把楼房出售给刘小姐。7月3日,张某和刘小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几天过后,刘看房时,发现李某在里面住着,丝毫没有搬的动向。刘某说明了情况。李某以种种借口,拒绝腾房。几经交涉未果,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腾出住房,并由2002年7月3日始至腾房之日止,每日支付房租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楼房卖给刘某,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对该楼房即享有所有权。李某与张某的财产纠纷应另行解决,李某不能对抗刘某对该楼房所享有的所有权。现刘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楼房,法院应予支持。刘某要求李某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其请求数额偏高,法院予以调整。遂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从楼房搬出,将该房完好无损交付给刘某。同时,李某自2002年7月3日始,至腾房之日止,每日按人民币7元计算,向刘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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