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8: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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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1月24日电(左世友 安士勇  岳红欣) 夫妻本是同林鸟,比翼双飞把家还。河南省新郑市刘要军却因妻子在游玩时不慎摔伤拒绝抚养,反而提出离婚,古稀之年的妻子愤怒地把其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履行夫妻抚养义务。近日,新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要军应支付给原告王五妮住院期间抚养费4950元。
  新郑某单位退休职工刘要军丧偶后,1992年与王五妮经人介绍结婚。10多年来,你恩我爱,相安无事。2000年12月份,夫妻俩在公园游玩时,王五妮不慎被摔伤。随后,王五妮被送往新郑骨科诊所住院治疗一个月,所花费用由刘要军交纳。2001年3月,王五妮因左侧股骨头坏死被送往新郑某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刘要军为妻子购买了珊瑚面双极股骨头一套,王五妮住院期间,刘要军分五次向医院交纳医疗费4000元。同年4月,王五妮出院时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折要求她加强锻炼,不适时随诊,医院把刘要军交的4000元医疗费多余的671.80元退还给王五妮的儿子。2001年6月,王五妮因生活能力差需有6个月恢复期,必须定期到门诊复查,进行功能锻炼。此后不久,刘要军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了矛盾,刘要军对妻子不履行夫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在此期间,王五妮的生活由其四个子女轮流照顾,由于王五妮没有经济来源,而刘要军每月退休金700多元,王五妮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刘要军依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被告无固定收入,没有生活来源,而被告系某单位职工,有退休工资,在原告摔伤住院治疗后,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由于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作为需要被告抚养的原告,有要求被告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结合实际情况,被告应自2001年7月开始按每月33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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