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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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学生上课期间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韩江承担原告李静的医疗费及外购药费共计563.30元。
  李静和韩江同在洛阳市某中学初三年级就读,二人系同班前后排同学。2000年5月6日上午,在上第三节物理课时,因韩江拽李静的头发,李静便欲转身告知韩江不要这样做。刚一转身,韩江用手指弹在原告的右眼上。因正在上课,原告未将此事告知老师。李静曾于1999年7月在中山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做了右眼晶体移植手术。事发当天下午,李静感觉右眼不适,便回到家中。次日,李静前往洛阳市某医院门诊部治疗,花去医疗费及外购药费共1737元。后韩江付给李静1000元治疗费。此后,李静同韩江和学校协商治疗费事宜未果,遂将韩江和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静在学校上课期间,因被告韩江拽其头发,原告在转身告知并制止被告时,被被告韩江用手指弹在其右眼上,致使其眼睛受伤。被告韩江在上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原告李静在上课期间受到被告侵扰时,应主动向任课老师报告而未报告,擅自处理外来侵扰,致使其眼睛受伤,对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洛阳市某中学不知李静做过右眼晶体移植手术,故学校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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