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保护了很多在婚姻关系中因配偶对婚姻不忠而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当事人的权益。这个规定无疑对男女都适用,但是在法院的实际审判中,此条款保护的大多数是女性当事人。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由于女方承认与他人的相恋并同居的事实,男方获得了离婚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陈清(化名)与方萍(化名)经自由恋爱后于1998年结婚,后方萍因工作关系结识了案外人姚远(化名),二人产生感情。后陈清发现方萍写给姚远的情书,气愤之余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方萍离婚,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庭审过程中,方萍承认自己在与陈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姚远同居的事实。法院根据新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准予两人离婚,并支持了陈清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说,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有过错者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无过错者所受伤害的“填补”。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进行了三个限定:提出损害赔偿的为无过错方,其他家庭成员不享有这个权利;只有确实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得到赔偿;无过错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过错赔偿。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