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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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邵泽勇丢了东西又输官司。
  2002年12月12日晚上,焦作市民邵泽勇带儿子到焦作市新园浴池洗澡,他将儿子及自己换下的衣服放到浴池管理人员指定的柜子内,并花两元钱租了一把锁锁了起来,钥匙由他自己保管。洗完澡出来,邵泽勇用钥匙开锁时,却怎么也打不开。这时候,新园浴池业主殷秋峰得知后,询问邵泽勇是否认错柜子,邵泽勇肯定说这个柜子就是自己存衣服的柜子。殷秋峰也打不开锁,当时殷秋峰承认邵泽勇所持的钥匙是浴池的,锁不是澡池的。最后殷秋峰双手用力将锁拉开了,发现柜子里没有任何衣物。殷秋峰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几分钟后,派出所的干警赶到现场。
   邵泽勇殷声称除自己放在衣柜内的衣物及78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800元手机丢失。派出所干警见邵泽勇和殷秋峰争吵不休,决定让他俩到派出所处理,案件至今没有结果。由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邵泽勇一纸诉状将浴池业主殷秋峰、褚全喜推到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损失2800元及因手机丢失及通讯录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及不便给予1000元补偿。在诉讼中,邵泽勇逾期向法庭提交了浴池钥匙一把,手机用户手册一本,两份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泽勇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锁柜的锁就是租用被告的,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瑕疵;再则,原告没证据来证明自己丢失了现金和手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邵泽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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