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济南市民刘先生有件事实在是想不通:明明是邻居张某借了自己1万元钱,可手拿借条就是无法要回钱来,起诉到法院,法院说过了时效了,还判自己输了官司。
  1995年8月12日,邻居张某从他手里借了1万元钱。当时约好了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张某还写了个借条。三年后,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先生上门提出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刘先生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去年6月,刘先生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一事,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双方为此诉至法院,结果法官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刘先生的“请法院强制被告还款”的请求。
  对此,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律师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据此,刘先生与张某约定的还款时间为1998年8月12日,在该期限到来、张某没有履行债务时,刘先生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应为1998年8月12日至2000年8月12日。在此期间内,刘先生碍于情面,没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权利于2000年8月12日消失。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