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7: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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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齐金萍) 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双倍返还原告沈某定金42000元及超出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14000元。
  2001年10月29日,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供给沈某梅花鹿鹿鞭300根,每根350元,合款105000元,分批于2001年11月8日、11月24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沈某依约向李某交纳了定金35000元,但李某未如期向沈某交货。因李某逾期不能交付货物,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定金35000元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本案合同定金数额不应超过21000元,超过21000元的部分无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在合同因被告违约而不能履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200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21000元的部分被告也应予以返还,但并不适用定金罚则,不需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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