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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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某企业职工刘某与王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1995年9月举行婚礼,同居后生一男孩,现已5岁。丈夫刘某认为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和,与妻子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法院判令与妻子离婚。
  妻子王某辩称,自己原来是厂里职工,与原告恋爱时感情很好,经常形影不离。因生孩子产假休完后,厂里通知她上班,但丈夫以孩子没有人照看为由,不让她回厂上班,厂里因此将她除名。她认为丈夫过去曾对她海誓山盟、永不变心,“夫妻”二人感情很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要求法院保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之间到底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王某虽然于95年9月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因此,法院依法解除了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并处500元的罚款。判令非婚生男孩由母亲王某抚养,原告刘某自200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9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对二人同居期间的房屋、财产,法院依法做了分割。
  王某稀里糊涂地失去了“丈夫”,失去了“家庭”,还被法院处罚了500元钱,心中难免痛苦万分。自己曾经为“丈夫”做出了巨大牺牲,到头来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落个被人抛弃又被罚款的下场。怪谁呢?除了怪“丈夫”无情无义外,还怪自己愚昧软弱不懂法。当初若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经济上保持独立地位,也不至于落个今日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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