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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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侵占他人财产的被告李某被卢氏县法院判决返还原告张某所购房屋,并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张某和李某系亲戚关系,李某妻子小红系张某外甥女。2000年4月,家住乡下的张某委托小红为其在县城购买房子。同年6月23日小红告知舅舅,她已为他在县城西大街购得单元房一套,价款64000元。张某随即付给小红现金64000元,小红出具了收条并将购房协议和房门钥匙交与张某。由于张某长期在外,以致该房屋长期空闲。后来小红于2001年8月离家出走,李某却私自将该房安装上防盗门并租与他人使用。此间小红曾写信给张某,告知他关于购房一事让张某找李某进行交涉。但张某多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归还房屋,李某均以小红未对他讲过她替张某购房一事,遂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并将房产手续办到了自己名下。钱、房两空的张某在无奈之下,将李某和小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出资要求被告小红为其购买房屋的买卖事实已经成立,该房产应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李某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明显不当,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给张某。因小红和李某系夫妻,两人均有返还的义务。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在2003年6月23日前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张某,并协助张某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逾期办理则由小红、李某共同返还张某购房款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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