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张立明) 近日,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因原告主张合伙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为办工厂与某管理处签订了一份协议。现吴某认为某管理处欠其款,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管理处给付各种款项。某管理处将双方签订的协议提供法庭,协议规定某管理处将款借给吴某,并派财务专人协助吴某对外进行结算,吴某给付一定报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是借款协议,不具有合伙合同法律特征,原、被告间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系合伙法律关系不成立。
  我们常说“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现在无法考证吴某当初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但从吴某起诉的主张看,签订合同的内容与其主观愿望而背离,这个教训值得深思。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签订合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谨慎对待和妥善保管合同文书。但有相当一部分人却不认真,持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在不清楚或不看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即草率地签名认可,埋下了纠纷隐患,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