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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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专门抢夺她人金耳环。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存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案人陈永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35岁的张存明伙同现年17岁的谢某,于2008年3月6日,在南昌市象山南路15号至27号之间的一个小广场门口,由张存明示意谢某动手抢夺被害人胡某的金耳环一对(价值1245.75元)。当晚回旅社后,张存明将该对金耳环拉直后交给陈永红保管。同年3月8日,二人以同样的方法,在南昌市象山南路241号“精细化工店”门口,抢夺被害人陈某的金耳环一只(价值45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全部赃物并发还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存明、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价值1696.75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红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保管,赃物总价值1696.7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时未成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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