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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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汤向明) “借钱”不成,持刀威逼受害人给付。9月10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符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8年4月6日下午,符某在德兴市花桥镇“顺达”网吧玩时,见被害人王某在上网。后符某到另一网吧内玩,出来时刚好见到王某和潘某从“顺达”网吧出来,便叫住王某并向其“借钱”,王某不肯,符某则将王某带至花桥镇广场附近的一个木板房内,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弹簧刀威逼王某,王某被迫拿出80元人民币“借”给符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符某采取持刀威胁手段,向他人“借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符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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