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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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16日,河南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状告马义兴烧鸡店经营者马露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马豫兴被判胜诉。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打了长达三年之久的官司之后,这场纠纷竟然出现了一个颇具戏剧性的结尾:原、被告双方变“冤家”为“亲家”,马露霞摘去“马义兴”的招牌,成了“马豫兴”的加盟者。
              百年老店遭遇“围剿”
  开封市食品总公司马豫兴肉禽公司的前身为“马豫兴鸡鸭店”,始建于1864年,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传统产品“桶子鸡”,色泽金黄,肥而不腻,鲜嫩脆香,是开封著名的特产名菜。解放后,“马豫兴”几经改组改造,成为一家享誉全国的国有回族食品企业,经营范围为桶子鸡、烧鸡、熟食制品。自1982年以来,其产品烧鸡、桶子鸡多次被评为省优、部优,享有“中国名菜”、“中华老字号”、“中国名小吃”、“中国十大名鸡”等多项国家级称号,荣获了“河南省优质产品文化遗产奖”,还被开封市政府认定为“开封名牌产品”,并被指定为“旅游产品定点生产单位”。
  1987年,马豫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将“马豫兴”作为注册商标,商标图形为菱形,图形内有篆字体“马豫兴”及汉语拼音,使用商品为烧鸡、桶子鸡,有效期10年。1997年4月10日,该公司申请续展10年,有效期至2007年4月9日。1997年10月14日,又补注了服务商标,商标图形为椭圆形,图形内有简体行书“马豫兴”及汉语拼音。服务项目为肉制品熏制、烧鸡熏制、桶子鸡熏制,保护范围包括门店字号、招牌等,使用期至2007年10月13日。
  然而,近年来,“马豫兴”却遭到“围追堵截”。开封市相继出现了“马义兴”、“马亿兴”、“马宜兴”、“马玉兴”等一大批近似“马豫兴”的字号,而且多开设在“马豫兴”总店及连锁店的附近。这些字号大多是由个体商户创办的,也同样经营烧鸡、桶子鸡,有的甚至还打起“历史悠久”、“百年老店”的旗号。再加上自身体制、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马豫兴”的生产销售日渐萎缩。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该公司经营额由每年30万元下降到12万多元,出现严重亏损,一些门店相继关门,一批职工下岗回家。
  面对严峻形势,马豫兴公司在加大改制力度、探索连锁经营的同时,决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1年1月,马豫兴公司向开封顺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马义兴”告上法庭。
             诉诸法律一波三折
  “马义兴”字号的使用始于1982年,1996年进行工商登记,名称为“马义兴烧鸡店”,系个体经营户马露霞开办,主要经营烧鸡、桶子鸡,兼营酱牛肉。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文字和在经营场所使用的招牌均为繁体行楷“马义兴”。在其使用的包装袋上,还写有“历史悠久,独此一家”的字样。
  马豫兴公司认为,“马豫兴”与“马义兴”三个字中,有两个字完全相同,中间一个字读音近似,谐音相同,造成与原告商标相混淆。被告马露霞擅自使用这种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
  马露霞在答辩中认为:她所使用包装袋上的“马义兴”在字体、读音、排列等方面均与“马豫兴”注册商标不同,构不成侵权;即使“马豫兴”和“马义兴”近似,但“马豫兴”是商标,而“马义兴”是牌号,也构不成侵权。
  顺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露霞虽系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马豫兴”相近似的文字“马义兴”作为自己商品的装潢使用,但“马豫兴”与“马义兴”尚存在区别,并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于2000年5月7日判决驳回了马豫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马豫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马豫兴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为“马豫兴”三字,其先后两次注册商标内“马豫兴”字体分别为小篆和简体行书,而马义兴在其商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的“马义兴”却系繁体行楷。马露霞虽在生产的同一种商品包装装潢上“马义兴”三字使用了繁体行楷,但并未使用与注册商标“马豫兴”相近似的文字。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文字排列、图案、布局、颜色并非完全模仿马豫兴公司的商标“马豫兴”,“豫”和“义”的字、意、音均不同,不足以使消费者难以辨认。
  2000年8月27日,开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豫兴公司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中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再审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再审。
              “冤家联姻”皆大欢喜
  马豫兴公司在再审中提出,“马义兴”字号的使用,加上与“马豫兴”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个体户逐年增多,致使一般消费者分辨不清哪家才是正宗产品,“马豫兴”桶子鸡、烧鸡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1999年,有一外地消费者投诉,竟将“马义兴”误认为是“马豫兴”;2000年菊花花会期间,大连电视台来汴采访“马豫兴”,却误采访了“马义兴”。因此,他们要求依法保护“马豫兴”这一名牌产品,制裁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马露霞答辩说:俺干这有二十多年了,刚开始用“马义兴”这个招牌时,“马豫兴”还没有注册。“马义兴”和“马豫兴”明显不一样,就是三年级的小学生也能分得清两家的包装、招牌上差别。开封有几百家卖烧鸡、桶子鸡的店儿,“马豫兴”营业额下降,不是俺一家造成的。俺既没侵他的权,也不应该赔他的损失。
  在研究这起案件时,开封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马露霞的行为确已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是,考虑到此案涉及本市名标产品的保护和众多个体经营者切身利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他们提出了一个整合力量、壮大实力、共创开封名牌的新思路。
  经过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马露霞自愿放弃使用“马义兴”标识,并愿意加盟到马豫兴公司。对方则在加盟费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
  在此基础上,开封中院综合马豫兴公司注册商标获得授权的时间、马露霞经营的性质、开封市的经济状况、市场因素、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范围及后果以及加盟马豫兴公司的费用等各方面因素,判令马露霞停止使用“马义兴”标识,并赔偿马豫兴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这样的结果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马豫兴公司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发展了一家连锁店,进一步壮大了实力;马露霞加盟“百年老店”马豫兴,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不久,双方通过具体协商,签订了连锁经营协议。在“冤家”变成“亲家”的喜庆气氛中,马露霞挂上了“马豫兴”的招牌,为这起历时三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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