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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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忠仪 高万泉)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分别诉上海德荣唐美食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在烹调方法和菜肴名称上使用“避风塘”字样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故驳回避风塘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对德荣唐公司、东涌码头公司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避风塘”原指出入香港的帆船、舢船等避风的港湾,位于香港岛北侧的铜锣湾。每当夜幕降临时,渔民们驶来一艘艘张灯结彩的营业艇来避风塘做生意,这些艇专门经营海鲜、粥、粉、面、水果、饮料等。当时,避风塘是当地市民夜生活的一处胜地。随着香港的进一步发展,这类具有“避风塘”特色的菜肴逐步走向了中国内地和世界各地。因此,“避风塘”除了具有避风小港湾的原意外,也已逐渐成为一种特色菜肴的名称。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1998年9月15日登记成立。此后,开设了打浦、静安、八佰伴3家分店。1999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准许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以“避风塘”、避风塘公司及其分店的企业名称、形象及服务时间等为内容制作店堂牌匾广告和户外广告。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的1月和8月,均为经营餐饮服务的公司。2002年8月,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德荣唐公司可以以其企业名称、企业服务内容及“避风塘料理”、“唐人街” 字样发布店堂牌匾广告。于是德荣唐公司在其一楼和二楼的玻璃上分别印有“避风塘畅饮”和“避风塘料理”等广告语,在设置的路标和菜单上方则标有“唐人街避风塘料理”。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东涌码头的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上。
  基于上述事实,避风塘公司2002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避风塘”字样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对原、被高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在其店招上突出使用的是其自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经营特点,并未使用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他们虽然在介绍其餐饮服务特色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避风塘”一词,但未将其作为他们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的宣传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避风塘公司、德荣唐公司以及东涌码头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产生误解和造成混淆。因此,避风塘公司关于德荣唐公司、东涌码头公司侵犯其享有的企业名称权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同时,“避风塘”一词并非避风塘公司独创,而是在长时期、不断发展的经营活动中,逐步成为被广大消费者普遍接受的一类特色风味菜肴和饮食经营方式的名称。不能成为避风塘公司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与同行业其他经营者之间相区别的显著性标志,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使用。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在店堂的布置和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避风塘料理”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其菜肴的特殊风味,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该字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避风塘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避风塘公司不服,以“避风塘”不是餐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德荣唐公司、东涌码头公司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以及其较德荣唐和东涌码头先行使用“避风塘”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已从香港向中国内地和台湾以及世界各地全面发展的避风塘,源于在铜锣湾避风塘的渔民们所经营的其制作和烹调技巧在当时没有任何餐厅菜馆可仿效的特色海鲜,这些渔民世代以大海为家,对海产认识甚深且对海产烹调另树独特风格。故可以认定“避风塘”除了具有避风小港湾的原有含义外,也已成为了一种独特烹调方法以及由该种烹调方法制成的特色风味菜肴的名称。德荣唐和东涌码头使用“避风塘”字样是告诉消费者其所提供的餐饮服务的特色,并不构成擅自使用避风塘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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