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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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53岁的江苏人陈福明(化名)与42岁的吉林人马淑英(化名),伙同他人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非法销售丰胸、胶原蛋白等保健品,涉案百余人、经营数额高达270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福明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判处马淑英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9月至10月间,陈福明、马淑英伙同周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丰台区六里桥尚西泊图内,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采用投资返利、给予同等价值保健品等方式,非法销售丰胸、胶原蛋白等保健品,致石家庄地区百余人参与,经营数额高达270万余元。陈福明作为公司的副总,曾在2006年10月间至石家庄市,向被害人冯某、闫某、苗某等讲授所谓的促销方案。起初,公司按照促销方案,按时向投资者返利,到2006年10月底时,投资者们发现,公司不但未按时返利,六里桥尚西泊图内的办公室也人去楼空,便报了警。经过调查,陈福明、马淑英被分别查获。
  开庭审理时,陈福明辩称:“我是受公司指派到过石家庄,但我没有发展会员,也没有讲课,请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陈福明虽然参加了传销活动,但其既不是组织策划人,也没有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犯罪后果与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陈福明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宣告其无罪。
  马淑英辩称:“我只是受雇在公司从事一定工作,希望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马淑英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请求对马淑英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福明、马淑英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进行变相传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福明的辩护人请求对陈福明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马淑英的辩护人认为马淑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陈福明、马淑英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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