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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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蓝剑  治甫) 近日,四川宜宾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民事赔偿纠纷,一女婴因出生时手臂骨折得到了医院应有的赔偿。
  2002年9月25日,家住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515车间宿舍的陶晓红,在宜宾县双龙镇卫生院生下一女婴。刚生下不久,陶晓红的家属发现女婴左手异常,第二天便找到该卫生院负责人进行交涉,随后将女婴送到宜宾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手臂骨骨折,整个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1109.91元。陶晓红就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与双龙镇卫生院协商未果后,将其诉讼到宜宾县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法院近日决定由被告宜宾县双龙镇卫生院赔偿原告女婴及其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对于法院调节双方均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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