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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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陆莉萍) 业主张先生以房产商承诺奉送花园而最终却没有履行诺言的行为,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诉请赔偿经济损失即合同房价的一倍房款34.2万元一案,昨天(6月25日),被闵行法院驳回。
  1999年7月,张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房款总价、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与此同时,双方又签下《补充协议》1份,载明房产公司将奉送90平米花园。翘首期盼了许久,新房终于竣工交付。去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交付结算协议书》。环视这120余平米的新居,原本以为是独属自己的“后花园”却是公共用地,而想当初自己正是冲着这花园诱惑才重金购下房屋。在张先生看来,房产公司明知不会赠送花园面积却故意作出虚假的承诺,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购买了的上述房屋,其行为明显构成了欺诈销售。其当然有权依据《消费者保护条例》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今年2月,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即一倍房款34.2万余元。房产公司则以其所赠送的是花园的使用权,此属于开发商的惯例及双方在结算时已达成协议,互不向对方主张权利,无其他任何争议为由坚决要求驳回其诉请。
  双方虽在补充协议中确定房产公司赠送花园,但双方在2002年8月21日房屋交付时签订了《交付房屋结算协议书》,该结算书第六条规定:张先生同意就预售合同项下涉及房屋交付、互相结算等一切相关事宜,于本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后,双方互不提出索赔主张,无任何其他争议。此约定表明双方已对房屋交付前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重新作出了处分,双方已无任何争议。现张先生仍以赠送花园面积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4万余元,显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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