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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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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兴军  兰平)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原告孙某的1000元存款有效,原告可自由存取。至此,一起争论激烈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3月5日,孙某在某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了储蓄存款和相应的储蓄卡。因邮政储蓄和中国建设银行联网,储蓄卡可以在建行通存通兑,孙某也曾持卡在建行存过钱,从未出现过问题。2002年4月14日,孙某持卡在建行储蓄所存入1000元。5月1日孙某以同样的方式存入5000元,两笔存款均打印在孙某持有的存折上。2002年7月6日,孙某持存折(未提交《存款凭证》)到该储蓄所支取存款时,被告知4月14日的1000元存款系无效存款,不能支取。孙某在多次交涉仍取不到存款的情况下,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1000元存款有效,并判令该储蓄所按其公开承诺的,“取款限时5分钟处理完毕,每超过一分钟赔偿用户等候费1元”赔偿超时服务费21600元。
  该储蓄所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储户在办理异地存款业务时,营业员都会将《邮政储蓄存款凭条》的第一联交与储户,要求储户妥善保存,并与存折一起作为异地存取款的依据。现孙某没有出示此《凭证》,系举证不能,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赔偿存款1000元,不给付“超时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孙某在该储蓄所开户并存款,储蓄所向其出具了存折,双方当事人对存折真实性无异议,应确认孙某和该储蓄所间的存款关系成立。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作为储户只要提供存折,其证明存取款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要求储户既要提供存折,又要提供《存款凭证》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交易习惯的。至于孙某主张的“超时服务费”,该储蓄所承诺的是指正常进行的储蓄业务中,不包含发生纠纷而不能支取的情况,孙某的要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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