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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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瑶) 仅为500元报酬,聋哑青年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结果身陷牢房。9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字尚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今年21岁的字尚发是云南省昌宁县漭水乡明德村委会桥房村村农民。幼年时因患病导致聋哑。2006年末,被告人字尚发在保山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位湖北男子,2008年5月该男子给字尚发500元报酬,让字尚发用残疾人的特殊身份为其运输毒品到下关。2008年5月20日8时30分,当被告人字尚发途径大保高速公路板桥服务区接受检查时,被公安人员带离车辆,并从其左大腿内侧查获海洛因一块,净重17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字尚发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字尚发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应依法处罚。鉴于其系聋哑人,且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危害性,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案:
  案件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何延武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何延武认为,此案是一起犯罪分子利用聋哑人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件。社会危害性巨大,必须依法惩处。被告人字尚发从聋哑学校毕业后,因无正当职业,稍加利诱便充当起犯罪分子运输毒品的工具。生活中,许多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聋哑人单纯、不能或无法完全预料行为后果的特殊性,以外出玩耍、找个好工作或许诺报酬为由,诱骗聋哑人从事不法活动。而聋哑人对法律知识的知之甚少,是诱发犯有的主要原因。
  案件审理中,聋哑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尽管存在差别,但他们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却是共同的,因此,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字尚发系聋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字尚发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危害性,依法对被告人字尚发予以减轻处罚。
  此案警示,在预防聋哑人犯罪上,学校、家庭、社会都应该承担起责任来。特别是在聋哑学校教育中,应该配备法律专业老师,使聋哑学生在校时学法、懂法,从而守法,真正从源头上减少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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