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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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潘 辉  中 新  春 玲) 高考结束后,很多考生因考分偏低而名落孙山,这时,一些自称自己在高校招生中有门路的人,便做起“高招”居间的中介生意,充当高校招生的掮客,从中非法收取中介费用。由于掮客们事后并不能将有关考生送到高校,考生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中介费,法律是否支持?江苏省建湖县法院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考生张利在2002年高考时,未被录取。其表叔即原告陈祥即为张利出面“找人”、“找关系”。在此过程中,被告崔大向原告承诺:自己能够将张利送到北京某大学读书,并保证能弄到入学通知书,陈祥信以为真。双方协商后,原、被告达成口头居间合同:“被告为张利办理去北京某大学的入学手续,原告向被告交付中介费5万元。张利收到入学通知书后,无论是否去该校就读,被告对所收的5万元均不退还。”口头居间合同成立的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人民币5万元。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暂借条”1份。被告收款后,因没有为张利办成去北京读大学的入学手续,原告即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祥与被告崔大订立的口头居间合同是无效的,因为被告崔大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高校招生中介服务的资格,不能从事高校招生中介服务。根据我国的高校招生制度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国家禁止任何个人违背高校招生规定,在高校招生中“走后门”、做“掮客”,更不允许在高校招生中借中介服务之名,从中非法收取中介费用。被告的这种居间行为不但违背了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而且也扰乱了高校招生秩序,法院对该违法行为不应支持。据此,建湖县法院于日前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崔大应向原告陈祥返还中介费5万元;诉讼费用亦由被告负担。
  高考过后,高校招生工作已经开始。现在,一些花钱上名牌、出国留学、花钱补低分等宣传材料已在社会中广为流传。一些骗子和掮客们乘机纷纷活动起来。他们向有关考生及其家长们吹牛皮、打保票,向他们设置一个又一个的“招生陷阱”。希望这起案例能够引起有关考生及其家长对骗子们和掮客们的警惕;考生与家长应通过正当途径上学,不要走“旁门左道”,以免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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