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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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与公司签订代销合同成为代理商后,因报销广告费用问题对公司产生不满,借机向公司敲诈勒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代理商敲诈勒索钱财案作出终审裁定,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商王成东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今年42岁的王成东是辽宁省鞍山市海航职业学校校长。2006年5月中旬,王成东与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经商谈,双方形成代理销售关系。期间,王成东因报销2.8万元广告费用、要求开具供货发票等问题对百强公司产生不满。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月间,王成东谎称其同学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先后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的方式,以向税务总局举报百强公司偷漏税情况为由,多次向该公司索取人民币50万元及全木家具1套。2007年12月28日,百强公司总经理陈某为私下解决此事,在辽宁省辽阳市大府酒店前给予被告人王成东人民币10万元(内含应支付的广告费2.8 万元)。2008年1月3日被告人王成东再次以上述理由向陈晓太进行敲诈。后公安机关将王成东抓获。
  据百强公司总经理陈某证实:公司的代理商王成东通过电话、发短信、传真的方式威胁公司,如果不给王成东50万元,就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况。关于代理商的广告费用的问题,公司在2006年出台过一个政策,外墙广告费用由百强公司承担50%。王成东的广告费用是2.8万元,但是因为王给公司的是收据所以没有给报销。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2007年12月28日下午,陈某和公司的其他几人去辽阳和王成东见了面,答应把2.8万元的广告费全部报销。准备走的时候陈某把10万块钱扔在王成东后备箱里,王成东说这事还要和同学商量,商量后再给陈某回话。回到北京后王成东又给陈某打电话还让其按前面的规定交付50万元,否则继续举报。 
  法院审理认为,王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相要挟,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成东敲诈的大部分款项未得逞,且大部分赃款被起获等具体犯罪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成东有期徒刑五年,在案扣押63500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举报材料26张予以没收存案,继续追缴王成东犯罪所得人民币8500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判决后,王成东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王成东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是基于催讨债务的心理向百强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百强公司支付人民币50万元广告费和开具发票的行为,是经过百强公司代表同意的,完全属于民事行为;百强公司负责人陈某给付王成东人民币10万元是单方行为,与王成东讨要人民币50万元没有直接关系;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及电话录音、短信照片均为被害单位百强公司的员工或者与百强公司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所出具,其证明力存在严重瑕疵且证据间存有重大矛盾,不能认定王成东构成犯罪。
  对于王成东关于法院认定王成东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成东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一中院审理认为,证人宋某作为直接与王成东接洽的百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证言直接否认了百强公司与王成东之间存在人民币50万元的债务纠纷。王成东为百强公司制作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2.8万元,因王成东提供的并非正式发票,以致百强公司当时无法为王成东报销,此外没有和王成东达成任何协议,公司也没有赋予其这个权利。魏某和陈某的证言证明了王成东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百强公司涉嫌偷税为由,多次以传真、发送短信息和打电话的方式对百强公司进行要挟,强行索取人民币50万元,并要求百强公司提供全木家具一套给其在税务机关的同学。二人的言辞证据与经庭审质证的电话录音、短信息照片、鉴定结论以及举报材料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其他证人的证言都证实陈某给王成东钱款的目的是为了使王成东不再举报百强公司,王成东收下了这10万元。在案的各种证据之间,在证明王成东与百强公司不存在高达人民币50万元的债务关系及王成东以举报偷税为名,慌称其有同学在税务机关,可揭露百强公司有违法行为来要挟百强公司给其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证据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由此,一中院审理认为王成东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了王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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