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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3: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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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唐敏 韦泽嗣) 10月10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矿工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韦途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556元。
  2005年初,韦途明与卢安祯、廖明桥、廖运方一起在广西罗城县宝坛乡红岗矿区挖矿碴约一个月,期间韦途明离开,被害人曹某某入伙顶工,韦途明常认为其是被曹某某逼迫退伙,由此怨恨曹某某。2008年1月21日中午,韦途明看见曹某某在红岗矿部大楼前筛矿砂,即上前袭击曹,二人发生扭打,停止后各自离开。韦途明不服,携带卡子刀伺机报复。当天下午7时许,韦途明发现曹某某与曹新宝、曹新勇三人下楼至一楼的楼梯拐弯处时,持刀从一楼楼梯口冲上去朝曹某某胸部捅一刀后转身跑开,曹新勇即去追赶韦途明。而后曹孝儒被扶到一楼时瘫倒在地,不治身亡。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途明持刀朝受害人胸部猛捅,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捅刀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韦途明辩解其与人挖矿期间被曹孝儒排挤之说,而与其共同挖矿的卢安祯、廖明桥证实在一起挖矿期间并无此事,且挖矿之事时过境迁,韦途明执意报复杀人,于法不容。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同时,韦途明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据此,河池市中院根据韦途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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