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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章作业致伤害雇工自己也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2
标题: 违章作业致伤害雇工自己也要担责
  张某雇佣刘某装修新房,刘某违章操作造成身体伤害。经北京市房山法院调解,张某赔偿刘某部分经济损失1700元。
  2002年9月,张某家新建了二层楼房,在装修时,雇刘某做木工。2002年10月的一天,在刘某用肩扛着电锤向屋顶打洞时,电锤钻头被钢筋卡住,右手无名指被电锤打伤。当地卫生院诊断为“右手无名指第一指节三处骨折”。在治疗过程中,张某为刘某支付了500元的医疗费。刘某伤愈后,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庭审中,张某辩称,已为刘某支付了必要的医疗费用,且有证人证明刘某在工作中,不听雇主多次劝说,违章操作电锤造成伤害,他也应承担责任,不同意再赔偿其他损失。
  经法院耐心调解,二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再赔偿刘某误工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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