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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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龄童上街买报纸时,为躲避灼眼的电焊光被摆在便道上正在熬制的沥青锅绊倒并将手烫伤。10龄童家长为此诉至法院,向“熬沥青的”和“烧电焊的”两名被告提出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在内共计34500余元的赔偿主张。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80%及20%。
  原告起诉称,事发当日中午原告上街买报纸,途中遇到第二被告在马路对过的便道上烧电焊,原告为避电焊灼眼,用手挡在眼前,而此时第一被告正在门前马路上支一铁锅熬沥青油,原告不慎被油锅绊倒,造成右手深三度烫伤。原告为此找两被告协商医药费的赔偿问题没有结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休学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500余元。
  第一被告辩称,事发时他正在熬沥青准备修房,原告所述属实,但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其过失所为,因此主要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被告辩称,事发时被告正在自家门口烧电焊,第一被告在其家斜对过熬沥青,烧电焊没有这么大影响,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于公共通行的便道上架锅烧制沥青油,对通行安全构成威胁,发生损害事实时,该沥青锅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又无警示标志,该被告对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放任的态度,其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被告也是在便道上从事烧焊作业,也未加设安全保护设施。金属焊接所产生的电弧对人眼有强刺激,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该被告的行为也对正常的通行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的损害结果虽与第二被告的行为无直接关系,但其行为对正常通行的原告构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诱发因素,据此,第二被告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项损失共计21929元的80%即17544元,第二被告承担损失的20%即4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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