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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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两个商标读音相同,字型不同是否构成侵权呢?这起官司还没来得及打,双方先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了纠纷。近日,北京一中院对北京恒升诉杭州恒生侵犯商标权一案的管辖权异议做出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3年4月,北京一中院收到一纸诉状,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称,不久前发现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热烈祝贺恒生商标被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宣传界面,还在网上“招股说明书”中使用了与原告“恒升”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恒生”商标。因此,认为被告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恒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之后被告对此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没有在北京一中院辖区内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北京一中院经调查发现,原告所指称的北京两处分公司,实为被告在北京设立的产品售后服务处。原告提交了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恒生”字样的相关证据,但不能证明被告该使用行为是在一中院辖区内实施的。华夏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所使用被告的证券软件系统,为被告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研制开发,并生产、销售,在软件界面上标有“恒生”字样。
  综上,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查情况,不能证明被告在一中院辖区内实施了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亦不在一中院辖区内。因此,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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