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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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沛) 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强行跳车导致身体受伤,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就对这起乘客受伤索赔案做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张晓成的赔偿请求。
  2002年9月30日下午,张晓成在车站等公交汽车时,随手把工作服裤子搭在了车站的站牌架上。这时,355路公交车进站,张晓成赶紧挤上车。车驶离后,他才发现自己所带的裤子忘在了车站上。于是,他赶忙大叫停车,还没等司机反应过来,就用力将门拉开,跳下了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结果,张晓成一下摔倒在地,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颈部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2003年7月,张晓成将355路公交车所属第四客运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费用2200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张晓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晓成在公交车运输途中,擅自拉开车门,导致自身掉下(或跳下)汽车,造成身体损伤,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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