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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振兴) 11月17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贩卖冰毒案,对被告人李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被收缴的毒品135.18克及其贩毒所用的吸管、电子秤、塑料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五百元予以追缴。 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传伟在深圳市一名叫“深圳小弟”(另案处理)处先后二次购买冰毒共计173克,然后将所购冰毒带至醴陵市进行贩卖。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传伟在醴陵市商务宾馆以500元的价格买给付某1小包白色冰毒,重约0.95克。2008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传伟正在贩卖冰毒时,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将抓获,当即从被告人李传伟身上搜出冰毒4包。7月10日,醴陵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李传伟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搜出黄色晶体物质1大包、吸管2根、电子秤一把、塑料带3包。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传伟的姐夫刘某等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传伟存放在其哥哥家中的部分毒品找出,及时交到了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公安局所扣押的一大包黄绿色晶体物质,经鉴定,其中6包黄色针状物质净重135.18克,黄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株洲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上述扣押的毒品(冰毒)已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传伟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持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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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振兴) 11月17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省贩卖冰毒案,对被告人李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被收缴的毒品135.18克及其贩毒所用的吸管、电子秤、塑料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违法所得五百元予以追缴。
200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传伟在深圳市一名叫“深圳小弟”(另案处理)处先后二次购买冰毒共计173克,然后将所购冰毒带至醴陵市进行贩卖。2008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传伟在醴陵市商务宾馆以500元的价格买给付某1小包白色冰毒,重约0.95克。2008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传伟正在贩卖冰毒时,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将抓获,当即从被告人李传伟身上搜出冰毒4包。7月10日,醴陵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李传伟的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搜出黄色晶体物质1大包、吸管2根、电子秤一把、塑料带3包。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传伟的姐夫刘某等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传伟存放在其哥哥家中的部分毒品找出,及时交到了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公安局所扣押的一大包黄绿色晶体物质,经鉴定,其中6包黄色针状物质净重135.18克,黄色针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株洲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上述扣押的毒品(冰毒)已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传伟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持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