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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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西执) 日前,80多岁的老惠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满是皱纹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自家的房子经过这么老年又回到了自己的手中。老惠道:这叫好人有好报。
  年愈古稀的老惠有私房10间,其中有2间由王某一家人租住。1984牛,国家将私房产权重新发还给老惠时,老惠和王某签定了私房租赁契约。1995年,王某的小儿子小望的单位要分房,按照当时单位的分房规定,只解决承租私房的承租人。小望为了从单位分到房子,就和老惠商量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小望。老惠想,能分到楼房住,总比住着平房好呀,同时,也有自己的一点私心,自己的房子也可以收回自用了。老惠同意了小望的请求,将承租人更名为小望。1997年小望的单位为其分了楼房2间,面积超过了现住房面积。可是小望在分房后,却没有将这一消息告诉老惠,还在分房后的几个月后,和老惠商量再将承租人变更为原承租人王某。老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念及都是老街坊了,就同意了。王某一家4口人仍和老惠做邻居,新分的房子王某一家没有人去住,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地相安无事。可是,近来院子里风言风语地说,小望早已经分了房子。老惠的心情难以平静,老街坊怎能这样做呢,自己分了房子还占着别人的房子,老惠将王某一家告到西城法院,要求收回房屋自用。
  小望在法庭上答辩称,其分房后,已经和老惠说过,经和老惠协商,才又将承租人变更的,现他们不具备腾房条件。法庭查证到:小望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签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2间楼房,承租人为小望,现无人居住。小望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将分房之事告之老惠。
  法庭经审理认为,1995年小望为从单位分配住房,经老惠同意,将承租人其母的名字改为本人,并因此从单位分得2间楼房。而且,该楼房面积已超过小望承租的老惠的房屋面积,故小望和其共居人在当时就已经具备腾房条件,应视为王某一家在外另有住房,已具备腾房条件。据此,判决解除老惠和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在判决生效之日30日内王某一家将争议之房腾空交于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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