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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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高志海) 近日,香港艺人张柏芝诉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东洋之花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了张柏芝索赔违约金125万元的诉讼请求,财产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两万余元由张柏芝负担。
  2000年5月10日,东洋之花公司与张柏芝签订合约书,约定张柏芝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但在2003年7月,张柏芝在上海联家华联超市发现仍有粘贴其照片的“东洋之花” 沐浴露在销售。因此,她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己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2003年8月20日,张柏芝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于2003年10月28日对东洋之花公司待执行的案款1103019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称,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不再使用原告的肖像,而且尽了最大的努力。市场上仍然有原告肖像的产品是履行合同的自然延伸,原告要求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全部消失是没有根据的,也不符合当初签订合同的本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以维护经济交往的正常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约书系中约定了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原告肖像的期限。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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