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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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高志双等90人水稻损失款人民币755202.12元,……”
  2月16日,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以清朗的声音读出判决时,半年多来一直压在通河县乌鸦泡镇90户农民心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因为假种子所造成的损失也终于有了着落,久违了的笑容又重新出现在这90户农民的脸上。
  “良种”水稻全部绝产
  2003年2月25日,乌鸦泡镇时任镇长徐金良带领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张宏明、财政所所长井权 、柞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梁振林,到被告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考察后,将包括“五选一号”在内的11个水稻种子样品带回乌鸦泡镇。
  2月27日乌鸦泡镇召开党代会,会后徐金良告知与会人员说:“我们昨天到五常考察,带回来种子品种样品,大家看一看,如有购买者,请到张宏明处报名。”会后各村干部将包括“五选一号”在内的11个水稻种子样品带回各村让农民选择。联合村、韩乡村、依山村、柞树村的90户农民同意购买“五选一号”水稻种子,并将购种款交到张宏明处。张宏明、梁振林等三人于同年3月7日从五常种子公司下属的石庙子原种经销处将种子拉回,并立即分给这90户农民。所购种子外包装均注明“五选一号”,包装袋内种子标签也一样,同时张宏明还带回几份稻种说明书发给农民,90户农民即按说明书开始育苗。
  起初,幼苗的长势良好,但至水稻生长期便出现叶红斑,经通河县农业技术部门专家对此现象鉴定认为种子有问题,五常种子公司也派来代表人到水稻田地现场检查,承认种子有问题。农民的心开始不安起来,但这时他们已没有别的办法,只能等水稻成熟,看收成如何再说。到了水稻成熟期,90户农民种植的“五选一号”水稻1706.3亩竟全部绝产。看着自己辛辛苦苦耕耘了半年的水稻竟然颗粒无收,农民们欲哭无泪。
  “五选一号”原来是“系选一号”
  灾情发生后,受灾农民找到五常种子公司及乌鸦泡镇政府,于2003年8月末与它们派的代表人对各农民种植的水稻面积及灾情,进行实地核灾与验灾。经核实,90户农民的水稻田分别受到70%至100%的灾害,损失近80万。
  2003年9月18日,五常种子公司向哈尔滨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处申请对所争议的“五选一号”水稻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各农户所种植的同一批购自五常种子公司的水稻种子均为“系选一号”,该品种在当地易感稻瘟病,田间发病率100%,损失率接近100%。至此,90户农民才知道真实情况。
  2003年9月1日,在哈尔滨市农作物管理处组织下,90户农民与五常种子公司和乌鸦泡镇政府三方进行调解,由于对赔偿责任与金额存在异议,三方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11月19日,受灾农民将五常种子公司和乌鸦泡镇政府诉至通河县法院。
  受灾农民终获赔偿
  2004年1月7日,通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90户农民认为,自己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从被告五常种子公司处购买的种子质量问题所致。被告将“系选一号”水稻种子包装并宣传为“五选一号”,具有明显的欺诈故意,构成侵权,应认定为销售假种子的行为,其理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乌鸦泡镇政府在向原告推广、引进此品种的过程中也存在相应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五常种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80450.80元,被告乌鸦泡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五常种子公司辩称,原告诉五常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是假种子,这一观点不能成立。“五选一号”是“五常系选一号”的简称。在水稻的各类品种中根本不存在“五选一号”这一品种,因此,根本不存在以此种子冒充他品种的行为。水稻种子的质量不是导致原告绝产损失的原因,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五常种子公司赔偿水稻绝产损失,既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90人所播种子是被告五常种子公司所出售的种子,包装袋品牌名称是“五选一号”,种子标签也是“五选一号”,但种子是“系选一号”,此种子在销售时未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被告五常种子公司出售的这批种子属于销售假种子行为,因此,对销售假种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市种子公司赔偿原告水稻损失款人民币755202.12元,(其中各原告应得赔偿额计算标准为430公斤/亩×1.2元/公斤×受灾面积×受灾程度),同时原告90人要求被告乌鸦泡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无充分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该案的主审法官对记者说:“这次农民受灾面积之广,程度之深都是历年罕见的。因此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即将‘以公正的裁判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优质的服务减轻农民的负担;以快捷的审理解除农民的忧虑’作为审理该案的原则,牢牢把握‘司法为民’这一工作主线,并把这主线贯穿于案件始终。本案从立案到审结只用了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在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农民的全法权益,使所有的受灾农民均得到了相应的补偿。现在春播在即,这些补偿款对这90户农民今年的播种将会起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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